残疾评定

残疾是指因外伤、疾病、发育缺陷或精神因素造成明 显的身心功能障碍,以至不同程度的丧失正常生活、工作 和学习的一种状态。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,当前全世界 残疾人口占总 人 口 的10%左 右,80%在 发 展 中 国 家,我 国有12亿人口,残疾人口约为6000万左右。

(一)国际残疾分级

1. 国际残损、残疾、残障分类

1980年《国际残疾分类》(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 ofimpairments,disabilitiesandhandicaps,ICIDH)将 残疾划分为三个独立的类别,即残损、残疾(失能)、残障。

(1)残损(impairment):又称“结构功能缺损 ”。是 指身体结构和功能(生理、心理)有一定程度缺损,身体、 精神和智力活动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,对独立生活、工作 和学习有一定程度的影响,但个人生活仍能自理,其影响 处在组织器官水平上,是生物器官系统水平上的残疾。

(2)残疾(disability):又称“个体能力障碍”、“残弱”、 “失能”。是指由于身体结构和功能缺损严重,身体、精神 和智力活动明显障碍,以致患者个人不能以正常的方式 和范围独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。其影响在个体水平上, 造成个体活动能力低下,是个体水平上的残疾。

(3)残障(handicap):又 称“社 会 能 力 障 碍”,是 指 由 于形态功能缺损和个体生活能力障碍严重,极大影响生 活、学习和工作,限制了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的活动。造成 了社会生活能力障碍。是社会水平的残疾。

2.国际功能分类

ICIDH 分类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,将残疾对 患者的影响归类于组织器官、个体及社会三个不同层面。 三者从总体上是一个由浅入深逐渐加重的线性关系,但 实际上残疾的发生、发展并不如此简单,也不仅为线性关 系。为此1993年起又着手改进建立新的残疾分类标准, 即“国际残损、活动和参与分类”(internationalclassifica tionofimpairments,activitiesandparticipation,简 称 ICIDH-2)。此分类系统有残损(impairment)、活 动(activity)和参 与(participation)3个 维 度,并 且 加 入 了 环 境 性因素和个人因素。这是一种综合性的有关残疾的分类 系统,它们主要描述三种健康状态,即从身体、个体和社 会三个层次分析与疾病、失调、损伤和其他健康问题所具 有的功能状态。这个分类方法不仅适用于残疾人,也适 用于其他人 士,任何人都有可能有残疾的经历(残 疾 状 态),残疾性是所有人类的经历,而不是区别一类人与另 一类人的标志。

2001年5月第54届 WHO 大会正式签署并颁布了 “国际功能、残疾和健康分类”简称“国际分类”(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functioning,disabilityandhealth, ICF)。ICF表明健康和残疾均属于人体的生活状况,只 不过处于不同的功能水平。如果一个人的身体、活动和 参与各种功能都正常,即为健康。反之这三种因素任何 一项不正常即 为 残 疾。残疾可表现为人体结构功能缺 损、活动受限或参与局限。而且所谓功能应是一个包括 所有的身体、活动和参与能力状况的总称。

“功能”、“健康”和“残疾”三种情况实际上是三项相 互独立又彼此关联的因素。在患者身上可同时存在,又 可互相转化,因此在临床康复工作中,我们应从功能的角 度即从损伤、活动和参与三个不同的水平综合考虑问题 和处理患者。

患者残疾的背景性因素(个人情况及社会环境)对患 者的健康和残疾情况起着重要的互动作用,比如:一名截 瘫患者丧失了自主站立、行走功能,难以自理生活、也不 能参与社会活动。但经过康复训练,配戴矫形器或操纵 轮椅,患者可以独立行走、生活自理,而且社会上建设了 无障碍设施,患者通行无障碍,因此他又可以参与社会活 动,和健康人一样生活了。反之,如果同一患者,没有进 行这些康复治疗,则此患者则难以生活自理,也不能参与 社会活动。由此看出背景因素在患者的康复或残疾水平 中有着重要的作用。因此从改变背景因素入手,康复医 学可以克服残疾,提高患者的功能、健康水平。

(二)我国肢体残疾分级

我国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将残疾人分为五 类,它们是:视力残疾;听力语言残疾;智力残疾;肢体残 疾;精神残疾。其中肢体残疾的分类如下:

1.一级

(1)四肢瘫痪,完全性截瘫,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 力,偏瘫,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。

(2)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,单全臂(或 全腿)和双 小 腿(或 单 臂)截 肢 或 缺 肢,双上臂和单大腿 (或小腿)截肢或缺肢,双全臂(或双全腿)截肢或缺肢。

(3)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,三肢功能重度障碍。

2. 二级

(1)偏瘫或截瘫,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。

(2)双上肢(上臂或前臂)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,单全 腿(或全臂)和单上臂(或大腿)截肢或缺肢,三肢在不同 部位截肢或缺肢。

(3)两肢功能重度障碍,三肢功能中度障碍。

3. 三级

(1)双小腿截肢或缺肢,单肢在前臂,大腿及其上部 截肢或缺肢。

(2)一肢功能重度障碍,两肢功能中度障碍。

(3)双拇指伴有食指(或中指)缺损。

4.四级

(1)单小腿截肢或缺肢

(2)一肢功能中度障碍,两肢功能轻度障碍。

(3)脊椎(包 括 颈 椎)强 直,驼 背 畸 形 大 于70°,脊 椎 侧凸大于45°。

(4)双下肢不等长,差距大于5厘米。

(5)单侧 拇 指 伴 有 示 指(或 中 指)缺 损,单 侧 保 留 拇 指,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。

5. 不属于肢体残疾的情况

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

(1)保留拇指和食指(或中指)而失去另外三指者。

(2)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。

(3)双下肢不等长,差距小于5厘米者。

(4)小于70°的驼背或小于45°的脊柱侧弯。

6. 肢体残疾者的整体功能评定

对一个肢残者从整体上看,以其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(ADL)的不同能力来评价其功能情况。本处 ADL包括 八项:即端坐、站 立、行 走、穿 衣、洗 漱、进 餐、大 小 便、写 字。能实现一项算一分,实现有困难的算0.5分,不能实 现的算0分,据此划分为四个等级(见下表)

图片[1]-残疾评定-杨志超医生
肢体残疾者整体功能的分级
© 版权声明
THE END
喜欢就支持一下吧
点赞2 分享
评论 抢沙发

请登录后发表评论

    暂无评论内容